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1年度,1240號
TNDV,111,家護,1240,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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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蔡奇璋


相 對 人 蔡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之行
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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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