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1年度,257號
TNDV,111,家親聲,257,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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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丁○○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代 理 人 蔡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丙○○(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丙○○、甲○○分別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丙○○、甲○○扶養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予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前開給付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一年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自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丙○○、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確定由聲請人任之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丙○○、甲○○成年為止,得依附表所示之方式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108年9月11日經鈞院調解離婚,協議兩造所生 未成年子女乙○○(00年0月00日生)、丙○○(000年00月00 日生)及甲○○(000年0月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兩造共同任之,並同意由相對人為主要照顧者。於109 年9月18日為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日,該日晚 間聲請人幫未成年子女甲○○洗澡時,發現未成年子女甲○○ 大腿與臀部有多處瘀青挫傷,經詢問後未成年子女甲○○告 知是相對人生氣時用鞋把打了好幾下。109年9至10月間, 相對人以未成年子女乙○○沒完成暑假作業為由,沒收未成 年子女乙○○手機達1個多月,因兩造離婚後,慮及未成年 子女乙○○已漸長成心思敏感之少女,聲請人平日即會撥打 未成年子女乙○○手機與女兒聊天並溝通生活日常或與其他 子女通話,相對人卻毫不顧慮未成年子女乙○○心理,以獨 裁且無商量空間方式沒收大女兒手機達1個多月,相對人 行為除有害青少年身心發展,亦形同阻撓聲請人與子女間 之自由通訊,況且該暑期期間子女們都跟著相對人到任職 之臺南市立大同國民小學上班,並未參加子女就讀之臺南



市立開元國民小學暑期輔導或安親班,故若真有相對人指 責情事,則相對人對小孩課業顯未盡提醒督導之責,卻全 部歸咎女兒作業未完成而以長時間沒收手機責罰女兒,阻 斷聲請人與女兒通話,管教實有不當。
(二)於109年10月16日未成年子女丙○○告知聲請人,前幾天因 為未成年子女丙○○早上起床沒立刻去刷牙、洗臉、換衣服 ,先抱玩一下媽媽送的神奇寶貝仙子精靈娃娃,相對人非 常生氣,直接將該娃娃的頭和身體扯斷分開,未成年子女 甲○○也當場看見,跟聲請人形容娃娃頭裂開,地上都有棉 花。相對人主責照顧年幼之未成年子女卻欠缺耐心,僅因 細故即以暴力破壞動作威嚇幼童,相對人動軋無預警暴怒 言行對幼童造成身心壓力及陰影,對其等成長顯有負面影 響。另未成年子女丙○○就讀國小一年級時,在學校有干擾 老師上課,不配合課程活動、跑出教室外或躺在教室地上 ,甚至曾做出拿椅子砸櫃子等情,聲請人為此數度帶未成 年子女丙○○於兒童心智科就診,經醫師診斷有情緒障礙併 選擇性緘默等症狀,未成年子女丙○○就讀之學校評估後亦 有向家長轉介校外心理諮商,聲請人十分關心並想參與陪 同,卻屢遭相對人拒絕阻礙。相對人不理性阻撓聲請人陪 伴未成年子女丙○○就醫,對於心智情緒已不穩定之未成年 子女丙○○更添不安定感,相對人不友善行為顯不利於幼年 子女。
(三)於109年10月18日兩造約定聲請人晚上6時許送回小孩,聲 請人及子女返回相對人及子女住處時,屋内全黑沒有燈光 ,因聲請人和未成年子女乙○○一直無法聯繫到相對人,又 不能把3個孩子留在住處,故聲請人帶著孩子們到實踐派 出所請員警協助聯繫相對人,直到當晚上9時許依然無法 聯繫到相對人,因當日時間已晚,顧及子女作息,聲請人 再度返回相對人及子女住處管理室,請管理員陪同3個孩 子上樓拿換洗衣服及隔天上學用品,未成年子女再度上樓 進門開燈,才發現相對人躺在客廳沙發上,但誤以為相對 人在睡覺(管理員只在門口,未進入屋内),未成年子女 們用品拿了就跑下樓與聲請人離開。同日晚間11時左右相 對人的父母打電話來責罵聲請人為何未上樓查看,任由相 對人自殺出事,該時聲請人才知道相對人當天失約未接回 小孩,卻在住家吞安眠藥配酒自殺,未成年子女二度返家 上樓拿衣物時,相對人已吞藥自殺躺在沙發,並非睡著。 未成年子女乙○○事後拍下相對人自殺當日寫在客廳牆上的 文字,内容略為叫罵詛咒聲請人為「殺人凶手、不得好死 」等語,傳送予聲請人。相對人為3名未成年子女父親,



全不顧慮子女返家若見聞自殘現場所受到之心理傷害,又 放任自我情緒,惡意咒罵攻擊聲請人,其行徑偏激實已不 適任子女之照顧者。
(四)於110年9月12日相對人擅自書寫未成年子女乙○○的學習單 ,並故意傳至國中家長群組,其內容包括「沒那麼多時間 」、「沒有意義」、「學習單是這樣用嗎?」等文字指責 、嘲諷科任老師之所派作業,導致群內家長都看得到,更 有未成年子女的同學及師長私下關切此事。相對人未經未 成年子女乙○○同意擅自以情緒化用語指責、嘲諷科任老師 之作業單題目,令未成年子女乙○○剛成為國中一年級新生 ,即承受同學、師長甚至眾多家長之異樣眼光,全然不顧 及未成年子女乙○○正在適應新環境,且為正值敏感的青春 期少女,相對人行為顯屬不當。
(五)相對人全未顧及兩造間因外遇導致離婚事件,已對3名未 成年子女身心產生重大影響,竟又在兩造共任親權人且居 住房屋已登記為3名未成年子女所有情況下,逕與前外遇 對象李宛庭同居,甚至提供主臥室供外遇對象作為直播營 業場所,未成年子女甲○○因急著拿襪子誤闖,看到外遇對 象李宛庭躺在房內睡覺,告知聲請人伊感覺驚訝很奇怪。 相對人完全自我中心,對未成年子女毫無尊重,亦罔顧子 女之心理情緒,其行為顯對未成年人身心顯有不利益。11 0年11月9日一早聲請人接到3名未成年子女導師通知孩子 未到校,且所有人都聯繫不到相對人,由於相對人有自殺 紀錄,聲請人第一時間甚感恐懼,唯恐出事。遲至當日8 點半左右,未成年子女丙○○及甲○○才進校園。聲請人嗣後 得知,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王敏湘於上學前,為天冷是否 穿內搭褲之事起爭執,相對人不僅動手打未成年子女王敏 湘,一怒之下還剪掉未成年子女王敏湘刻意蓄的瀏海,導 致父子4人都遲到一個多小時。嗣經聲請人確認,未成年 子女王敏湘就讀之臺南市立成功國民中學已透過關懷E起 來通報本件管教不當情事,相對人行為已逾正當管教範圍 ,再度彰顯相對人對子女毫無尊重,未成年子女稍不順其 意即以激烈且傷害青少年身體及尊嚴的方式處理,顯非適 任之親權人。
(六)未成年子女王敏湘告知聲請人,曾於晩上睡著後不舒服醒 來,卻找不到相對人,是未成年子女丙○○拿濕毛巾給她冷 敷。未成年子女丙○○及甲○○也都曾訴說,曾有做惡夢驚醒 ,半夜卻找不到相對人的情形發生。相對人曾多次於年幼 之未成年子女睡著後,未找適當之人代為看顧子女即自行 外出,將年幼之子女留在家中。縱未成年子女乙○○該時已



11歲,本身仍為兒童,且對年幼之弟妹而言,絕非適當之 照顧者,相對人行逕顯未盡照顧保護之責。相對人未依探 視約定接小孩,完全不顧未成年子女心靈是否受創,於未 成年子女輕易可見處所自殺,甚至在住家牆上留言刺激孩 童,又動軋因細故打罵未成年子女,或以粗暴行為威嚇未 成年子女,且相對人於夜間隨性外出,在無適當照顧者情 況下,放任3名未成年子女於家中,或對聲請人表現出各 種極度不友善之行為言詞等情,皆足徵相對人未善盡照護 義務,甚至將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人格發展,實已不 適合再任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人。相對人對未 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更有不利子女身心之言行 ,聲請人請求將3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 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七)兩造之3名未成年子女乙○○、丙○○及甲○○,皆係無謀生能 力之未成年人。倘鈞院准予改定3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相對人仍應負擔對3名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本件聲請人現為保險業務員,近 2年因疫情關係業務不穩定,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0,00 0元,目前自行在外租屋居住,每月房租水電費約6,000元 。相對人為國小教師,年薪約120萬元,是衡量兩造身分 、職業、收入,可知相對人之經濟狀況遠優於聲請人。依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8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 出係20,114元,應可作為本件扶養費用之計算參考依據, 是聲請人於上開金額範圍内,請求相對人應分擔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為每人每月12,000元等語。
二、相對人則陳述略以:於109年9月18日聲請人在幫未成年子女 甲○○洗澡時,所發現未成年子女甲○○大腿及臀部多處瘀青挫 傷之傷害,是因未成年人甲○○曾在相對人面前講髒話,相對 人才會捏未成年人甲○○而造成的;又相對人曾有為管教未成 年人丙○○而與之發生拉扯,導致未成年人丙○○玩偶毀損;於 109年9月至10月期間,相對人確有因未成年子女乙○○沒完成 暑假作業,而沒收其手機1個月;而相對人係因諮商師之建 議,才沒讓聲請人參與未成年子女丙○○心理諮商程序;相對 人於109年10月18日確曾因服藥過量,且於酒後在牆上寫下 聲請人「殺人兇手、不得好死」等內容,但相對人當時沒想 要自殺;於110年4月18日,確實因聲請人在與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期間,向相對人反應小孩帶太多練習卷,雙方因此起 爭執;相對人並無嘲諷未成年子女乙○○指派作業,只是在群 組轉達未成年人之意見;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之前婚姻期 間之外遇對象同居一節,與本件改定親權人事件沒有關係;



另相對人否認於110年11月9日上午有因相對人動手打未成年 人乙○○,導致未成年子女晚到校,並請求駁回本件聲請等語 。
三、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 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 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 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 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 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 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 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 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 、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 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3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子女乙○○、丙○○ 、甲○○,嗣雙方於108年9月11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同時協 議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丙○○、甲○○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均由雙方共同任之,並由相對人為主要照顧者,相 對人並同意單獨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且聲請 人得依調解筆錄附表所示方式及期間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 交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8年度司家調字第575號 調解筆錄在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得兩造及未成年人 乙○○、丙○○、甲○○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及 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 實堪予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本件任未成年人乙○○、丙○○、甲○○親權人之 相對人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 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未成年人甲○○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影本、未成年人丙○○之診斷證明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 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及相對人書寫文字在牆上之照片影本 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僅因未成年子女甲○○講髒話, 即動手捏未成年人甲○○身體成傷,更有為糾正未成年子女 丙○○之行為,即與未成年人丙○○發生肢體拉扯致其所有玩 偶毀損,而以相對人所陳未成年子女所犯之過錯,以及審



酌未成年人丙○○、甲○○當時之年齡,相對人非不得以其他 和緩方式教導,故自難認相對人所為,係屬合理管教之範 圍,應屬逾越必要範圍所為之過度懲戒;再參以相對人酒 後更有於住家牆上書寫「丁○○、殺人兇手、謀財害命、妳 定會不得好死、妳就背著殺人兇手的名字、苟延殘喘活著 吧!」等內容,當會使與相對人共同生活且相對人對其等 有保護教養責任之未成年人乙○○、丙○○、甲○○於目睹後, 處於心生畏怖之情境,自應認相對人之行為,顯已構成對 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之改定親權人要件,故聲請人聲請 改定未成年人乙○○、丙○○、甲○○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於法 自屬有據。
(三)本院依職權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社工人 員訪視聲請人之評估與建議為「依聲請人所述其健康狀況 無異常、工作狀況、家庭支持系統穩定,兩造離婚後約定 共同行使未成年人之親權,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聲請 人稱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當之行為,顯有不適任親權 人之虞,故提出改定親權之聲請,聲請人願履行親職,有 穩定經濟收入來源可提供自身及未來未成年人之基本生活 所需。親職時間評估:聲請人稱過往育兒家務多由其負責 ,兩造離婚後亦有依調解筆錄與未成年人維持規律的會面 交往,會關切未成年人的日常、學校生活並參與安排未成 年人之娛樂活動,實際陪伴、營造親子間的互動,評估親 子相處時間尚為充裕。照護環境評估:聲請人能以維持居 家環境的穩定性為首要考量,尚符合未成年人之需要,居 家環境無不利未成年人成長之處,並能提供未成年人之妥 善的照護環境。親權意願評估:聲請人於子女照顧方面頗 具自信且願履行親職,能盡到對未成年人養育之責,給予 未成年人妥善之照顧,具高度監護意願,瞭解會面交往之 必要性,然對於未成年人之照顧安排皆未有給非同住方之 角色任務及積極促進、提升非同住方參與、責任,友善父 母之善意有待提升。教育規劃評估:聲請人有收入來源可 維持家庭經濟,可表達自身的教養理念,教育方式富有彈 性,評估聲請人尚具有適當教育能力,主導未成年人的教 育規劃且有實際行動。綜合以上,聲請人於健康、經濟能 力及非正式支持系統等方面皆穩定,願履行親職,具備積 極主動態度及高度監護意願,監護動機亦為正向目的,能 提供未成年人穩定的家庭環境及生活,對於未成年人之個 性及作息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家暴衝突時常是雙方互動產 生的結果,兩造互信基礎不足,尚未能在互動溝通上取得 平衡與共識,雙方皆需有自我覺察、調整改變之智慧,放



下二元的價值對立,避免再互相指控繼續傷害彼此,親情 維繫需良性溝通並保持開放的態度,兩造更應保有聚焦未 成年人生活協助照顧方面溝通的智慧與善意善盡親職責任 ,共同努力成為友善合作之善意家人關係,建議兩造如認 為適當,應勸諭兩造當事人參與親職教育等課程。」等情 ,此有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為110年5月19日南 市童心園(監)字第11021332號函所檢附之改定親權與改 定監護訪視報告在卷可稽。
(四)本院依職權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社工人 員訪視相對人之評估與建議為「親權能力評估:依相對人 所述其健康無異常、工作及支持系統穩定,親自參與未成 年人之照顧事務,與家人間互動關係密切,非正式支持系 統、經濟穩定可提供本身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所需無虞。 親職時間評估:相對人自陳過往即擔任3名未成年人的生 活照顧者,承擔養育之責及關照3名未成年人現階段之身 心發展,對子女生活及學校事務親力親為,對於3名未成 年人作息及發展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實際陪伴、營造親子 間的互動。照護環境評估:相對人能以維持居家環境的穩 定性為首要考量,居住環境安排的穩定、安全條件尚符合 3名未成年人之基本需求,無不利3名未成年人成長之處, 並能提供3名未成年人之妥善的照護環境。親權意願評估 :相對人不同意改定親權,有行使親權及擔任同住方之意 願,願履行親職,自陳能盡到對3名未成年人養育之責, 於子女照顧方面頗具自信,然兩造目前仍深陷關係交惡的 泥淖中,僅能依照調解筆錄履行會面事宜,無法展開良性 的互動方式,善意父母舉措有待提升。教育規劃評估:相 對人依循未成年人年紀、學制保障其就學權益,並以設籍 學區來安排就讀學校,能妥善負擔、安排3名未成年人的 照顧責任,有實際行動及關注學習狀況,評估相對人尚具 適當教育能力。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無,3名未 成年人未接受訪視,未成年人1有既定行程,未成年人2患 有選擇性緘默症接受諮商中,無法對話,未成年人3沒有 表示意見,建議區隔接受訪視之場域並請專業人士協助調 查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及情感狀態。兩造因相對人於 婚姻中外遇舊事衍生多起民、刑事訟爭,判決確認也未能 讓兩造息事寧人,大小衝突不斷而互有臺南地院核發民事 通常保護令。兩造分離多時,卻仍深陷負向離婚之情緒泥 淖,將訴訟做為攻訐、制肘對造的工具、手段,親職效能 不彰,父母功能難以展開,訪談過程中未成年人2及未成 年人3一直黏膩相對人甚至踩上相對人肩頭,相對人雖以



口頭制止『下去、先去外面、不要這樣…』,但未成年人2及 未成年人3並未聽從相對人的指令離開或等待,頻頻進出 干擾相對人與社工談話,觀察相對人對未成年人的約束及 規範性不足,另,聲請人與3名未成年人互動狀況無實地 觀察,故無客觀資訊足以對照評估,建議先採變換主要照 顧者方式並試行後,指派家事調查官再行實施訪視調查評 估。」等情,此有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為110 年11月2日南市童心園(監)字第11021722號函所檢附之 改定親權與改定監護訪視報告在卷可稽。
(五)本院命家事調查官調查,所得總結報告為「⒈關於相對人 以體罰的方式管教未成年子女,又於管教時發生親子衝突 等情,據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經調查評 估略以,相對人尚能提供適切的教養,係因未成年子女不 遵守規範才施以管教,管教也還在合理的範疇,不致有虐 待或不當對待的程度;相對人的管教方式較嚴格,在親子 衝突後仍能向未成年子女道歉,以求修復關係;3名未成 年子女分屬不同年齡而有不同的教養議題,相對人尚能維 持良好的照顧品質,亦具一定的教養知能。兩造的互動影 響相對人對子女的管教,未成年子女也會從父母的矛盾間 找到有利於己的夾縫,造成相對人在教養上的壓力,經評 估係屬於父母關係的議題。⒉至聲請人指稱相對人其他不 適任親權人之情事,則多屬兩造長期衝突關係下所糾葛形 成,何造為始作俑者已難以區辨,只見彼此相互猜忌而互 有動作,實難以歸責於單方的行為;況復未成年子女所認 為事件的重要程度及感受,也與聲請人所想有落差。綜上   ,綜合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調查、學 校老師所見及未成年子女的表意,尚難謂相對人有未盡保 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⒊惟相對人雖 尚不致有不適任親權人之事由,然檢視相對人與未成年子 女間發生的教養事件及議題,則可見相對人威權的教養模 式過度僵化,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往往只剩下規則與處罰, 以致常為無謂的事由發生管教衝突,家庭親子關係淪為只 有對與錯或處罰是否到位的場域。3名未成年子女長期皆 有情緒及行為問題,彼等在父母離異後仍在適應家庭的改 變,所需要的不是訓導主任規訓生活,而是更多的親情撫 慰與滋養;反觀聲請人的教養模式較具柔軟的身段及彈性 ,不致因管教事件而陷於親子間的對立,其過去亦在未成 年子女需要的時候,以親情撫慰彼等的心理。是以在兩造 仍維持共任親權人的架構下,建議改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 顧者,較能滿足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的需求,對未成年子



女方屬有利。⒋最後,家調官在與聲請人會談中,曾用相 對人自我傷害事件為引,以『當未成年子女得知此事時的 内心反應,應該會跟妳不一樣吧』,引導聲請人思考,在 情感上兩造對未成年子女同樣重要,他們不會希望失去爸 爸媽媽中的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而言,誰是親權人或 由誰照顧他們並不是最重要的,他們真正在意的是爸爸媽 媽能否有好的關係,不要再這樣爭執與衝突下去,這是他 們心裏真正的痛苦來源;兩造不能維持好的關係,未成年 子女不論是與何造生活,都不會感到快樂。前揭說法對相 對人同樣適用。本件家事事件的結果不論為何,只要兩造 衝突的關係持續,等待救贖的未成年子女就仍將繼續陷在 痛苦之中。如兩造所感受的,長女在父母長年衝突的戰火 下,以保持雙邊等距及情感的淡漠,為自己找到安身的狹 縫,長子則患有選擇性緘默症,當孩子一個一個對父母發 出警訊,長年忙於交戰的兩造有意識到嗎?要到什麼時候 ,兩造才要放下過去婚姻糾葛難理的仇恨值,轉換為純粹 的父母身分?」等情,此有本院111年度家查字第61號家 事調查報告在卷可憑。
(六)審酌本件當事人主張、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 調查報告以及未成年人乙○○、丙○○、甲○○向本院陳述之內 容等事項,考量目前兩造溝通不良,且彼此間並有連續衝 突而處於高度敵對之互動關係,難認兩造對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在和諧之情形下共同為之,亦即 若強命兩造再共同負擔或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除有 實際上之困難外,雙方恐極再生衝突,而有害於未成年人 乙○○、丙○○、甲○○之身心發展,故本院認基於未成年人乙 ○○、丙○○、甲○○之最佳利益,本件不宜繼續維持由兩造共 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而應改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負擔未 成年人乙○○、丙○○、甲○○之權利義務,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再按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 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 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 明文。是聲請人請求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相對人給付兩 造子女扶養費,自屬有據。又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 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 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 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 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 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 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 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 次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 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第1119條亦定有明文。經審 酌兩造資力,聲請人於110年度有90,561元之報稅所得,109 年度有422,372元之報稅所得,108年度有345,897元之報稅 所得,名下無不動產,有一輛為99年份的汽車,職業為保險 業務員,學歷為大學畢業;相對人110年度有1,094,322元之 報稅所得,109年度有1,093,313元之報稅所得,108年度有1 ,126,393元之報稅所得,名下有一輛100年份的汽車,職業 為教育人員,學歷為碩士畢業等情,有本院調取之兩造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並經兩造到庭陳述 明確。參之受扶養權利人即未成年人乙○○、丙○○、甲○○於聲 請人擔任親權人居住於臺南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做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調查所示,107年度至110年度臺南市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金額分別為19,536元、20,114元、21,019元、20 ,745元,雖前述消費支出調查表關於菸草、家具及家庭設備 、家事管理、房地租及水費、燃料和燈光、交通工具及通訊 購置、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汽機車保險費等均非未成年人 之消費支出項目,然若干未成年人所需而成人不必要之需求 ,亦未採為計算之依據,及現今物價高漲,未成年人每天所 須花費之餐費、交通費、衣著費、學費、教育費及其他基本 支出等不在少數,是本院認可以前開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 費支出表所記載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未成年人 乙○○、丙○○、甲○○之扶養費基準之參考,併斟酌前開聲請人 與相對人之經濟能力、工作能力與財產,故本院認為關於未 成年人乙○○、丙○○、甲○○所需之扶養費金額,以每月20,000 元計算為妥適,聲請人與相對人並應以2比3之比例分擔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是相對人每月應分別負擔未成年子女乙 ○○、丙○○、甲○○之扶養費為12,000元(計算式:20,000÷5×3 =12,000)。再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00條第2 項、第3項之規定,關於扶養費之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 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 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本院審以扶養費乃 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 生,故應以分期給付為原則,為此爰酌定相對人應自未成年



子女乙○○、丙○○、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確定由聲請人 單獨任之之翌日起按月分別負擔未成年子女乙○○、丙○○、甲 ○○每月12,000元之扶養費,並於每月10日前交付聲請人代為 管理支用,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 例計算。且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乙○○、丙○○、甲○○受扶養之權 利,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就扶養費之給付部分,併諭知如相 對人遲誤一期履行,其後1年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而裁定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末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 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 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 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定有明文。稽之本件兩 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丙○○、甲○○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既 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本院爰依職權酌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
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乙○○、丙○○、甲○○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及應遵守之規則:
一、於未成年人丙○○、甲○○滿13歲以前:(一)相對人得於每月份第1、3週週六上午9時30分起至未成年 子女丙○○、甲○○所在地點探視未成年子女丙○○、甲○○,並 得偕同未成年子女丙○○、甲○○外出、同遊,並於翌日(星 期日)下午7時30分以前將未成年子女丙○○、甲○○送回上 述住處。若欲探視當日上午相對人於10時前仍未到達聲請 人及未成年子女住所,則取消當次之探視,聲請人及未成 年子女均無須等候。
(二)期間如遇學校寒暑假期間,寒假得接回同宿5日,暑假期 間則可接回同宿10日(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並 可分割為數次或連續為之。其接回同住之時間由兩造協議 ,如協議不成,則定於寒、暑假開始第二日後起連續計算 之5日及10日,期間如遇前項之探視時間,其送回之日期



應予併計後延後。
(三)探視前相對人應於2日前通知聲請人,聲請人無正當理由 不得無故拒絕。
二、關於未成年人乙○○以及未成年人丙○○、甲○○滿13歲後: 兩造均應尊重未成年人乙○○、丙○○、甲○○個人之意願,由未 成年人乙○○、丙○○、甲○○自主決定與相對人會面之時間及方 式。
三、方法:
(一)相對人得與子女乙○○、丙○○、甲○○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 、拍照等行為。
(二)相對人若無法於探視時間前往聲請人家中接回未成年子女 乙○○、丙○○、甲○○,得委由相對人委託之親屬前往聲請人 家中接回子女。但相對人應於行使探視權前2日通知聲請 人,聲請人不得無故拒絕。
(三)未成年人乙○○、丙○○、甲○○之住處如有變更,聲請人應隨 時通知相對人。
(四)聲請人或其家人應於相對人探視未成年人乙○○、丙○○、甲 ○○時,交付乙○○、丙○○、甲○○之健保卡予相對人,相對人 送回未成年人乙○○、丙○○、甲○○時,應交還健保卡予聲請 人。
四、應遵守規則:
(一)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二)兩造均不得對乙○○、丙○○、甲○○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三)如於會面交往中乙○○、丙○○、甲○○患病或遭遇事故,而聲 請人無法就近照料時,行使探視權之相對人應為必要之醫 療措施,即其於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乙○○、丙○○ 、甲○○之保護教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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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