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補字第244號
原 告 陳幼芝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秋豪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