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李慧千律師
相 對 人 杜雨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杜宗勲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
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擔任杜宗勲特別代理人之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由相對人墊付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選任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 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杜宗勲之特別代理人,因該事 件已終結,爰聲請酌定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又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 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51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法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即明。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1年度家聲字第65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卷宗、111年度家親 聲字第8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 酌該事件之繁雜程度、聲請人於受任期間到院執行職務之情 形,所提書狀暨其內容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新 臺幣15,000元,並命相對人墊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