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榮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
1年9月15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前段有明文規定,是以繳納抗告費用,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 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事件,對於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1年9月23日以裁 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繳抗告費,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等在卷可憑,本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