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陳寶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黃絹子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
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內容為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款等事宜),遭郵務人員以查無 此人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郵局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影本為證。查 相對人原設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址,惟已出境並遭戶政 機關為「遷出國外」之註記,惟經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其 稱相對人有填載留存其國外聯絡地址資料(地址詳卷),有相 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各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自應向相 對人國外地址送達後,始符合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 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不符, 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