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426號
TNDV,111,司聲,426,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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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陳春成
陳劍相
陳劍文


相 對 人 陳金


陳益忠


陳明楠


順發


陳春雨


陳福泉

陳福生

陳鴻銘

陳淑娟

陳淑琍

陳惠如

陳惠𦰡

陳南璋

陳南璁

陳南升

陳添致

陳俊甫

陳良


陳丁城


陳丁海

陳信義

陳美珍

陳進龍

陳瑞珠

陳文雄

陳明川

陳明豐

陳綉霞

張陳麗香

陳坤德

陳舜富

陳兆祥

陳元山

陳炳

陳炳乾

陳宏鈞

陳義豊

陳炳達

陳敏輝

陳丁旺


陳進雄

陳盡

陳碧霞


陳麒帆

陳祺蓁

黃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參佰參拾肆元,並均各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共同訴訟,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 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 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敗訴後,聲請人不服 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8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判決聲請人即上訴人勝訴,並諭知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業已確定。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新 臺幣438,700元,即應由本件被上訴人合計47人負擔,則相 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為9,334元(計算式:438,700元÷ 47=9,334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爰確定相對人各應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說明 ,應加給自本裁定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1,28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256,920元 翻譯費 1,000元 翻譯費 3,500元 鑑定意見書 6,000元 合 計 438,700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43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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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