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412號
TNDV,111,司聲,412,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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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謝文維


相 對 人 謝芳怡

黃明雄


黃明輝

黃君

黃士彰


黃春雨

蔡森德

蔡森

蔡森泰

蔡清治


章少謙



章少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芳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零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明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明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春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君雅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士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森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森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森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清治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章少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章少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18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 示之比例分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 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7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25,980元 -------------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暨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謝文維之訴訟費用共22,598元 ⒈ 謝芳怡 900分之506 14,606元 ⒉ 黃明雄 20分之1 1,299元 ⒊ 黃明輝 20分之1 1,299元 ⒋ 黃春雨 40分之1 650元 ⒌ 黃君雅 40分之1 650元 ⒍ 黃士彰 20分之1 1,299元 ⒎ 蔡森泰 75分之2 693元 ⒏ 蔡森德 75分之2 693元 ⒐ 蔡森傳 75分之2 693元 ⒑ 蔡清治 75分之2 693元 ⒒ 章少謙 75分之1 346元 ⒓ 章少爗 75分之1 346元 ⒔ 謝文維 900分之94 (2,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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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