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605號
聲 請 人 李春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 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 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 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余常義(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3月14 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道0段 000號7樓,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資料查 詢結果等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由被繼承 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