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暫家護字,111年度,249號
TNDV,111,司暫家護,249,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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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林嘉興




被 害 人 馬櫻

林俊佑

相 對 人 馬瑞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即被害人乙○○、被害人丁○○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即被害人乙○○、被害人丁○○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9時至本院5樓第一輔導教室報到並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
理 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 行為。又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 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另按法院 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核發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 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 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 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 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 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 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



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 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 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 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 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 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 程序。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 條第1項第1款至第 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家庭暴力 防治法(下稱本法)第 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 款至第 6款、第12款及第13款、第1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乙○○為相對人丙○○之 姨丈、被害人丁○○為相對人之阿姨,相對人於民國(下同) 111年8月31日下午3時許,強行進入聲請人住家(即臺南市○ 區○○路00號),持軟狀鐵管之物品,毆打聲請人之手部、小 腿,致聲請人受傷;相對人亦曾以「小心一點」言詞恐嚇被 害人丁○○,且表情兇惡,核相對人所為已對聲請人及被害人 構成家庭暴力行為,爰聲請核發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 及第4款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丙○○之姨丈、被害人丁○○為相對人 之阿姨,為本法所定之家庭成員,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主 張其與被害人丁○○馬俊佑均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等情,業據提出調查筆錄、診斷證明書、家庭暴力通報表等 為佐;並經聲請人、被害人丁○○到院陳述明確,被害人甲○○ 陳稱與相對人並無直接接觸,僅在監視器看見相對人敲住家 鐵門等語;相對人則自承有拿電線甩聲請人幾下,亦有叫被 害人丁○○小心一點,但只是正常對話,因聲請人一家人長期 以傢俱撞擊地板及牆壁,噪音令其心生畏懼等語,均有本院 111年10月21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可知相對人確曾對聲請 人及被害人丁○○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家庭暴力行為。至於被 害人甲○○則未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為保護聲請人及被 害人丁○○之身心安全,避免相對人繼續對其等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爰依本法之規定核發暫時保護令如主文所示。四、又本件暫時保護令核發後,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其餘聲請事項,將留待通常保護令程序中續予調查審認,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但育緗
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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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