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1238號
TNDV,111,司家聲,123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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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謝萬利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謝萬順



謝萬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新臺幣玖佰元,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 ,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



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 ,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 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前經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以 109年度家救字第184號裁定裁准 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本案請求部分則經本 院以111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確定在案,裁定主文第 五項記載第一、二審程序費用由抗告人(即原審相對人)乙 ○○、相對人(即原審相對人)丙○○各負擔十分之三,餘由抗 告人甲○○(即原審聲請人)負擔。有上開裁定附卷可佐,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核閱無誤,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核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依上開規定計算聲請人請求新臺幣(下同)1,060,870元,依 其請求之標的金額,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 2,000元,另聲請 人提起之再抗告程序費用為1,000元,合計為3,000元。依上 揭裁定主文所載,由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各負擔10分之 3,餘由聲請人甲○○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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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