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莊壽美
代 理 人 莊信泰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淑芬
陳建宏
陳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 項、第3項、第114條第 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 ,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 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 ,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
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 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並由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86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 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本案請求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 應自本件確定之翌日起,每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各2, 500元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調裁字第90號裁定於主文第 二項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有前揭相關裁定等附 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院自應依職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 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屬定期給付,其期間依國人平均 餘命統計推算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則核非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計算式:2,500元×3×12月×10 年=900,000元),按家事事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