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陳寶華律師即陳志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志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一點第三列中關於「楊見桃」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