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10340號
TNDV,111,司執,110340,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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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03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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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顏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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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 所係在臺中市南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在卷可據。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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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