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01693號
TNDV,111,司執,101693,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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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16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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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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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全明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梁全明為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9 日聲請本院執行相對人之財產,惟查相對人已於104年10月2 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 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 之為執行相對人即不合法,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 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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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