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00805號
TNDV,111,司執,100805,202210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0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顏童信
童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顏童信之服務單位、郵局開戶資 料後,執行債務人顏童信於第三人處之每月可領取薪資及存 款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顏 童信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