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738號債 權 人 邱美香即順富飼料廠(獨資商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孟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邱孟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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