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293號
TNDV,111,司促,21293,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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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93號
債 權 人 陳易欣


債 務 人 高孟鍏


岳建忠
一、債務人高孟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
主張債務人曾與其簽立刑事案件和解書(詐欺),並約定如
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請求債務人岳建忠應與債務人高
孟鍏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3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
查,據債權人提出之和解書內容記載:「本人僅負協調聯繫
事宜。與償還乙事無關。岳建忠」,岳建忠既已表明並無意
與債務人高孟鍏負擔同一債務,法律上即無與債務人高孟鍏
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即非連帶保證人。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
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岳建忠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
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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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