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483號
TNDV,111,司促,20483,202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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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83號
債 權 人 劉沛琳



債 務 人 劉懷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文。又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
發 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復 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月20日前就利
息已 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
率逾 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
請求 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次按,給付有確定期
限 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債權人就請求金額130萬元部分,係提出金錢貸款契
約書為證,惟債權人提出之金錢貸款契約書既已載明借款期
限為自民國(下同)108年9月23日起至109年9月22日止,則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利息,即應自前述清償日期之翌日
即109年9月23日起算,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本件債權人請求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顯已逾
前開規定之限度,就逾年息16%之利息請求部分之約定無效
,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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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