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49號
債 權 人 姚建良
債 務 人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菁倫
債 務 人 張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
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現為呂菁倫,爰
依前開登記資料,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附此敘明。
四、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
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
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外,
另就自借款日即108年4月10日起至108年9月9日止之利息共
新臺幣20萬元再請求加計年利率5%之利息,惟其並未釋明本
件有符合上述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此部分請求即難照准
,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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