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871號
TNDV,111,司促,19871,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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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舒婷
債 務 人 林翊程林宣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愛婕即林宣任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鈺樺林宣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宣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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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