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98號
TNDV,110,重訴,298,2022103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陳耕南


被 上 訴人 蔡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980,830元【計算式:1846.17㎡(系爭土
地面積)×12,1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
16(上訴人主張之權利範圍)=6,980,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30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