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薛清海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川普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富
被 告 佘芋萲
詹淑惠
黃隨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湯淑華
莊清和
楊婉瑜
李秀珠
陳志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律師
被 告 温子誼(原名温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温子誼究係如何取得臺南地政事務所111年8月5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K部分,面積13.70平方公尺(按:即現場車位編號99號停車位之範圍)之占有?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