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王天法
王佳忠
訴訟代理人 王周玉枝
原 告 王國曾
王丹亮
王政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郭勝忠
訴訟代理人 郭育真
兼訴訟代理人 郭明哲
被 告 郭順雄
上列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被 告 郭詠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3時,至臺南市○○區○○○街00號履勘現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