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52號
TNDV,110,訴,1852,2022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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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亭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高華陽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2,480元(
計算式:375.31平方公尺【返還土地面積】×8,000元【110年1月
公告每平方公尺之土地現值】=300萬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萬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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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