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紘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0,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