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73號
TNDV,108,訴,1673,2022102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鄭宣光

法定代理人 鄭淵仁

鄭勝雄
鄭聖義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鄭秀鳳
楊彩秀

楊旭
楊寶貴
林瑞玉

林河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鄭秀鳳楊彩秀楊旭桐、楊寶
貴、林瑞玉林河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11年9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2,226元(以上訴人主張被占用之面
積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另上訴人併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
,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1,79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108年1月公告現值 上訴人主張被告占用面積 合計(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16,800元/平方公尺 46.9平方公尺 16,800元×46.9平方公尺=787,920元 2 臺南市善化區大同段530-14、530-26、530-27、530-29地號 16,800元/平方公尺 86.9平方公尺 16,800元×86.9平方公尺=1,459,92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16,800元/平方公尺 31.99平方公尺 16,800元×31.99平方公尺=537,462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16,800元/平方公尺 34.88平方公尺 16,800元×34.88平方公尺=585,984元 5 臺南市善化區大同段535-1、535-2、535-3、530-15、530-16、530-17地號 7,800元/平方公尺 87.3平方公尺 7,800元×87.3平方公尺=680,940元 合計 4,052,226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