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08號
TNDM,111,附民,708,202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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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吳林珊 現於法務部○○○○○○○○○○○
被 上 訴人 于冠羣
陳郁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
29日111年度附民字第677、70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 民字第677、708號,下簡稱附民部分),係依附本院110年 訴字第857號刑事案件而來,而該刑事案件(下簡稱刑案部 分),業經本院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並已確定在案,附 民部分,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原 告之訴駁回」在案,有上開案卷及判決書在卷可稽。㈡、查上開刑案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判決,上訴人於 同年9月1日收受刑事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於收受後並未於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等情,有上開刑事案 卷可參。準此,本件刑案部分既未經上訴人上訴,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附民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至為灼然。㈢、綜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第490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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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