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76號
TNDM,111,附民,276,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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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MARILAO LAARNIE YU(由歐)

MAGSINO ANALYN SARMIENTO安娜理)

OLAVIDES MARILOU BURLAT(瑪芮露)

TULINGIN ROBELYN MALABAT(蘿比琳)

MARAGRAG MARLEEN TAN(瑪倫)

BALMES LIEZEL RAYOS(洛幽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GALANG NELSA AQUINO奈莎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512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GALANG NELSA AQUINO奈莎)應與AGOJA PRINCESS N ADRES(絲娜)、SALUNGA FLORIZEL DIZON連帶給付如附 表1所示原告各如附表1「應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法定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二、被告GALANG NELSA AQUINO奈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對 象,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以刑事案被告 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如非刑事案被告,亦非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自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 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 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 年台上字第633號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民事判 決參照)。
二、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12號AGOJA PRINCESS NADRES(絲 娜)違反銀行法案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本院判決所 認之犯罪事實,均認定AGOJA PRINCESS NADRES(絲娜)( 已與原告等6人調解成立)與SALUNGA FLORIZEL DIZON(另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等2人就本件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 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則依刑 事案犯罪事實所載,被告GALANG NELSA AQUINO奈莎)對 於原告等6人並無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犯罪行為,參諸 上開說明,原告等6人對被告GALANG NELSA AQUINO奈莎) 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因之,原告 等6人對被告GALANG NELSA AQUINO奈莎)本件之附帶民事 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1:原告等6人請求損害賠償明細表
編號 原告姓名 應賠償金額(新臺幣) 1 MARILAO LAARNIE YU(由歐) 41,130 2 MAGSINO ANALYN SARMIENTO安娜理) 24,200 3 OLAVIDES MARILOU BURLAT(瑪芮露) 42,778 4 TULINGIN ROBELYN MALABAT(蘿比琳) 80,150 5 MARAGRAG MARLEEN TAN(瑪倫) 23,300 6 BALMES LIEZEL RAYOS(洛幽斯) 3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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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