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
附民原告 林聯肯
附民被告 李坤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84號,嗣改分
案號為111年度金簡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