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87號
TNDM,111,金訴,287,2022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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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郁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28、504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
字第10487、10971、2236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475、28600、40723號),本院依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郁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郁婷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 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 於掩飾贓款及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其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 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 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1個帳戶每日 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代價,設定約定帳戶另可領1萬5千 元,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 0弄00號居所內,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將其申設 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之詐 騙集團成員供詐欺犯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先後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嗣附表 所示之人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張永穎張呈顥、李杬証訴由臺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張紋萍訴由 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林樺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陳賜彬訴由桃園市警察局大園分局、余秋林訴由桃園市警察 局八德分局、林清文訴由苗栗警察局頭份分局移送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邱郁婷於本院審理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張永穎、張呈 顥、李杬証、張紋萍、林樺、陳賜彬余秋林、林清文證述 。
 ㈡玉山銀行之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 史交易明細、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擷圖49張、玉山銀行約定帳號申請書、帳號000-0000000000 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告訴人張永穎之 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1紙、告訴人張永穎與暱稱「李雅 雯」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張呈顥 整 理遭詐騙匯款明細表、告訴人張呈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張呈顥與暱稱 「頗特女士全球賴商購物」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告訴人張呈顥之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 李杬証與暱稱「客服小林」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告訴人李杬証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訊息畫面擷圖、告訴張紋 萍之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告訴人張紋萍之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林樺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告訴人 林樺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林樺與暱稱「陳國 華」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陳賜彬之聯邦銀 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存摺封面1紙、告訴人陳 賜彬與暱稱「客服小林」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告 訴人余秋林之匯款申請書、網路銀行轉帳結果翻拍照片、余 秋林與暱稱「天貓國際」、「緯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 容擷圖、告訴人林清文與暱稱「凱富金融客服經理」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匯款申請書擷圖、本院111年度南司刑 移調字第304號告訴人張呈顥調解筆錄、告訴人張永穎之和 解書、告訴人李杬証之刑事案件和解書、郵政匯款申請書、 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382號告訴人張紋萍、林樺調解 筆錄、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47號告訴人余秋林調解 筆錄、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83號告訴人林清文調解 筆錄(見警一卷第25頁、第39至43頁;警二卷第21至23頁、 第27頁、第29至31頁、第55至79頁;併警一卷第29至33頁; 併警二卷第9頁反面、第12至13頁、第15至16頁;併警三卷 第105至121頁;偵卷第67至69頁、第71至79頁;併偵一卷第 56至61頁;併偵二卷第55至59頁、第73頁、第81至135頁; 併偵三卷第65至98頁、本院卷第37至38頁、第47頁、第49至 50頁、第71至72頁、第185至186頁、第231至232頁)。三、本件係經被告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 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



;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先予敘明。
四、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 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完全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申設帳戶現實狀況,申設  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  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  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  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金融帳戶提供者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則應論以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 被告以1交付網路帳戶帳號、密碼行為,致告訴人張永穎張呈顥、李杬証、張紋萍、林樺、陳賜彬余秋林、林清文  將受騙款項匯至上揭帳戶,觸犯8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同時 亦均幫助詐騙集團藉由指派車手提領前述帳戶內之款項而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爰審 酌被告任意將個人網路帳戶帳號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不顧 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 社會治安,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 濟之困難,兼衡其素行、自述學經歷及家庭狀況、除告訴人 陳賜彬外已與全部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調解並均已支付應 付款項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諭知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一時失慮致罹此罪名,惟已與告訴 人(除告訴人陳賜彬經本院撥打數十次電話並留言均無法聯 繫,併通知111年10月13日調解、傳喚同年月19日審理亦均 未到場,雖被告有意與之行民事和解,而難以完成,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7、199、 207、216、217頁)達成民事和解、調解並均已支付應付款 項,告訴人張呈顥等5人併請求給予被告宣告緩刑等情,有 和解書、本院調解筆錄4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47、4 9、71、185、231頁),其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已足促其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併宣告緩刑2年。又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 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 ,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 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 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487 、10971、22369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18475、28600、40723號)之事實與上揭論 罪科刑之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310條之2,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董和平、張文 傑、謝志遠移送併辦,檢察官謝欣如、黃榮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偵查及併辦案號 1 張永穎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8月5日某時起,先後以LINE暱稱「李雅雯」、「ITEGlobal」與張永穎聯繫,佯稱:可藉由投資平臺購買美金獲利云云,致張永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邱郁婷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0月16日10時41分許 14,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28、5040號 2 張呈顥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0月15日某時起,先後以FACEBOOK網路平臺暱稱 「李萌萌」及LINE暱稱「頗特女士全球賴商購物」與張呈顥聯繫,佯稱:可藉由精品買賣獲利云云,致張呈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0年10月16日11時51分許 ②110年10月17日12時9分許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3 李杬証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0月上旬某日起,先後以FACEBOOK臉書網路平臺及LINE與李杬証聯繫,佯稱:可藉由投資平臺「思文」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0月18日11時12分許 3,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7號 4 張紋萍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8月間某時,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與 張紋萍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偉澤」與張紋萍交談,並向張紋萍慫恿佯稱:可登入騰訊競猜博奕網站(http://app. 0000000000.com/index.index.do)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張紋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0月17日11時58分許 50,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475號 5 林樺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0月9日8時許起,先後以派愛族交友軟體及LINE與林樺聯繫,佯稱:可藉由投資「騰訊競猜」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0月15日10時9分許 30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71號 6 陳賜彬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自稱「林曉茹」與陳賜彬認識,繼而以LINE與陳賜彬聯繫,並向陳賜彬佯稱:可登入「SIWEN」投資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0月16日17時33分許 30,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600號 7 余秋林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0月10日,以暱稱「張燕寧」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余秋林,再向余秋林佯稱可做貨物代購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0年10月16日12時26分許 ②110年10月17日11時22分許 ①95,000元 ②99,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369號 8 林清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初某日,以臉書及LINE與林清文聯絡並佯稱:係香港大學財經科系畢業,是否要一起投資原油期貨,要依指示下載軟體及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0月14日13時6分許 200,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23號
【卷宗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52383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5484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57247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警一卷 4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警偵字第1110004827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警二卷 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桃園市德警分刑字第1110030360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警三卷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28號偵查卷宗 偵卷 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475號偵查卷宗 併偵一卷 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600號偵查卷宗 併偵二卷 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23號偵查卷宗 併偵三卷 1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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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