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1年度,2號
TNDM,111,訴緝,2,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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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立人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9733號、第5351號、第5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立人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三所示毒品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方立人唐鉦傑(業據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確定) ,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方立人提 供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並綁 定通訊軟體「微信」帳號暱稱「熊大庄」)作為聯繫工具, 並由方立人唐鉦傑輪流使用之,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交易方式,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數量 之第三級毒品予許民宗郭奕齊,共5次,再由方立人、唐 鉦傑分別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報酬。
二、方立人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民國108年3月7日至10日間之某日23時許,在臺南市安 平區中華西路SEVEN夜店後方巷內,以不詳之價格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暱稱「志宏」之人購得如附表二所示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共37.178公克),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重二十公克以上。
三、嗣經警方持搜索票於108年3月19日前往方立人位於臺南市○ 區○○路000巷0弄00號之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方立人所有如 附表二、三所示之毒品及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3包;另於同 日持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對唐鉦傑停 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執行搜索,扣得 上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一第108頁),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 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 唐鉦傑、證人許民宗郭奕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許民宗手機微信截圖相片及對話譯文1份、郭奕齊手 機微信截圖相片及對話譯文1份、唐鉦傑指認毒品交易地點 照片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監 視錄影蒐證相片2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5月22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59025號、59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2日刑鑑字第1080074270號 鑑定書各1份、本院108年聲搜字第343號搜索票(受執行人 分別為方立人唐鉦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現 場照片14張附卷可稽。此外,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毒品( 鑑驗結果詳如附表二、三、所示)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 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二、按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禁止非法販賣。另 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 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 否已經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現金,均非所問(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販賣毒品可 從中賺取價差乙情(見本院卷一第104頁);復參以近年來 因濫用毒品,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 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 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我國法律對於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之處罰極重,被告衡情當無甘冒重典,販入上 開毒品後,再以販入之同一價格與數量,甚至低於原價轉售 予購買毒品者之理,堪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第17條第2項業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修正前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 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7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 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修正前原規定:「犯第四 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則規定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前者修正後之條 文既提高法定刑,後者修正後之條文較為嚴格,自以修正前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五公克以上之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被告就犯罪事 實一部分,與共同被告唐鉦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所犯各罪(販賣第三級毒品5罪、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1罪,共6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 ,其就此部分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 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 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 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 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



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並於判 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始稱適法,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 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 有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 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88年 度台上第6683號、第18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查本案被 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7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犯本案係出於營利意圖 ,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且被告因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 白,業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 ,其法定刑顯無過重情形,在客觀上難認具有足以引起社會 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自不符適用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之情形。
(四)爰審酌被告基於營利意思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自陳為供己施 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行為,不僅自己 沉迷毒品,更助長他人沉迷毒癮惡習,影響社會治安,其所 為甚有可責;兼衡其年紀、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記錄表)、被告與共同被告唐鉦傑於本案之犯罪分工情 形、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價格、販賣對象、販毒所得、所 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種類,及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家 庭(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入監前為汽車銷售員、每 月收入約5、6萬元) 、自陳患有鼻咽癌,暨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 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等情,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第三級 毒品,被告供稱係供其販售之用(見本院一第476頁),均 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又包裝上開 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 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與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至因部分毒 品使用於鑑驗而滅失,故僅沒收銷燬或沒收驗餘之重量,而 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3包,係 屬於被告,分別供其犯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預備之 物,業據被告供認明確(見本院卷一第477頁),應分別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沒收之。
 ⒊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 000000000000號),係被告與共同被告唐鉦傑犯本案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所共同使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⒋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販毒所得共6,500元(詳 如附表一所示,計算式:2,100+3,000+700+350+350=6,500 ),並未扣案,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38條之1 第1項、第3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⒌扣案「紅豆」共2322粒(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號24、34、37)經鑑驗結果,僅檢出含有第五級毒品成分( 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之毒品及 管制藥品),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5月22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590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按(見警 6卷第344頁),即非違禁物,自均不予諭知沒收。 ⒍此外,被告之其餘扣案物,被告供稱均與本案犯罪(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無 關(見本院卷一第477頁、本院卷三第123頁),且亦無證據 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預備、所生之物,自均不予沒收,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修正前)、第11條第4項、第17條第2項(修正前)、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起公訴,檢察官粟威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販賣時間 (民國) 販賣地點 交易種類、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交易方式 罪名及宣告刑 1 許民宗 108年3月16日12時46分許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砲校對面之統一超商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小包 3,000元 許民宗(暱稱為「蠟筆小新」)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方 立人及唐鉦傑使用之暱稱「熊大庄」後,由唐鉦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金額出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小包予許民宗,由唐鉦傑自價金中取得900元報酬,其餘價金2,100元交付方立人方立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2 許民宗 108年3月19日7時4分許 臺南市北區北安路與公園路統一超商旁夾娃娃機店外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小包 3,000元 許民宗(暱稱為「蠟筆小新」)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方立人唐鉦傑使用之暱稱「熊大庄」後,由方立人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金額,出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小包予許民宗,由方立人取得全部價金。 方立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3 許民宗 108年3月19日15時30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夏卡爾汽車旅館外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若干 1,000元 許民宗(暱稱為「蠟筆小新」)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方立人唐鉦傑使用之暱稱「熊大庄」後,由唐鉦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金額,出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若干予許民宗,由唐鉦傑自價金中取得300元報酬,其餘價金700元交付方立人方立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4 郭奕齊 108年3月15日0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樓下之AZK-1320號自小客車上 「彩色惡魔」咖啡包1包(內含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 500元 郭奕齊(暱稱為「阿齊」)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方立人唐鉦傑使用之暱稱「熊大庄」後,由另名身份不詳之男子出面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金額,出售「彩色惡魔」咖啡包1包予郭奕齊唐鉦傑因而取得150元之報酬,其餘價金350元交付方立人方立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5 郭奕齊 108年3月15日15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樓下之AZK-1320號自小客車上 「彩色惡魔」咖啡包1包(內含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 500元 郭奕齊(暱稱為「阿齊」)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方立人唐鉦傑使用之暱稱「熊大庄」後,由唐鉦傑出面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金額,出售「彩色惡魔」咖啡包1包予郭奕齊唐鉦傑因而取得150元之報酬,其餘價金350元交付方立人方立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附表二
編號 扣案毒品 毒品名稱 數量 毒品鑑定結果 毒品沒收銷燬數量 鑑定書及出處 保管字號及編號 1 粉紅色搖頭丸(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1-氯苯基-2- (1-吡咯烷基)-1- 戊酮、苯基乙基胺己酮 196顆 【隨機抽取1 顆磨混鑑定】粉紅色圓形藥錠檢驗前總淨重57.92 公克、檢驗後總淨重57.66 公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32 公克、第三級毒品1-氯苯基-2- (1-吡咯烷基)-1- 戊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31公克、第三級毒品苯基乙基胺己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5公克 57.6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0月2日刑鑑字第1080074270號鑑定書(警6卷第327至328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4 2 灰色搖頭丸(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甲苯基甲胺戊酮 53顆 【隨機抽取1 顆磨混鑑定】灰色圓形藥錠檢驗前總淨重18.75 公克、檢驗後總淨重18.48 公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12公克、第三級毒品甲苯基甲胺戊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1公克 18.48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28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6 3 粉紅色毒品(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 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甲苯基甲胺戊酮、1-氯苯基-2- (1-吡咯烷基)-1- 戊酮、苯基乙基胺己酮 1包 粉紅色粉末檢驗前淨重約0.06公克、檢驗後淨重約0.01公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第三級毒品甲苯基甲胺戊酮檢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第三級毒品1-氯苯基-2-(1-吡咯烷基)-1- 戊酮檢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第三級毒品苯基乙基胺己酮檢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0.01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29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24 4 梅片(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26顆 【抽驗1 包(共5顆取其中1 顆)】檢驗前淨重5.142公克、檢驗後淨重4.1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9 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6 公克 4.10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5 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02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6 卷第343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9 5 大麻4包(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26)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①1包 植物檢驗前淨重0.388公克、檢驗後淨重0.313公克 0.313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45 頁) ②1包 植物檢驗前淨重0.755公克、檢驗後淨重0.691公克 0.691公克 109 年度毒保字第64號編號1 、2 ③1包 植物檢驗前淨重0.767公克、檢驗後淨重0.725公克 0.725公克 ④1包 植物檢驗前淨重23.703公克、檢驗後淨重23.670公克 23.670公克 6 安非他命7包(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542公克、檢驗後淨重3.517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49公克 3.517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45 至346頁 ) ②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08公克、檢驗後淨重1.674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25公克 1.674 公克 ③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527公克、檢驗後淨重3.49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281公克 3.497公克 ④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2.938公克、檢驗後淨重12.905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8.588公克 12.905 公克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22 ⑤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096公克、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64公克 0.075公克 ⑥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546公克、檢驗後淨重3.516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694公克 3.516 公克 ⑦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484公克、檢驗後淨重3.457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37公克 3.457 公克
附表三
編號 扣案毒品 毒品名稱 數量 毒品鑑定結果 毒品沒收數量 鑑定書及出處 保管字號及編號 1 愷他命17包(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至10、2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①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88公克、檢驗後淨重0.761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9公克 0.761 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5 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02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6 卷第331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 ②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92公克、檢驗後淨重0.770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89 公克 0.770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1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2 ③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83公克、檢驗後淨重0.762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59 公克 0.762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1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3 ④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79公克、檢驗後淨重0.756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717 公克 0.756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1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4 ⑤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99公克、檢驗後淨重0.781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81 公克 0.781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1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5 ⑥1包 白臊結晶,檢驗前淨重0.776公克、檢驗後淨重0.754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62 公克 0.754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2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6 ⑦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69公克、檢驗後淨重0.742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99 公克 0.742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2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7 ⑧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87公克、檢驗後淨重0.765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82 公克 0.765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2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8 ⑨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61公克、檢驗後淨重0.737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86 公克 0.737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2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9 ⑩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51公克、檢驗後淨重0.726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54 公克 0.726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2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0 ⑪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4.784公克、檢驗後淨重4.757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856 公克 4.757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3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7 ⑫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97公克、檢驗後淨重0.773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32 公克 0.773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3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7 ⑬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97公克、檢驗後淨重0.773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67 公克 0.773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3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7 ⑭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82公克、檢驗後淨重0.755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89 公克 0.755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3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7 ⑮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86公克、檢驗後淨重0.764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63 公克 0.764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3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7 ⑯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95公克、檢驗後淨重0.767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737 公克 0.767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4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7 ⑰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768公克、檢驗後淨重0.741 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63 公克 0.741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34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7 2 黑咖啡包(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9)【刑事局編號A1至A80 、B1】 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 81包 【編號A1至A80 ,隨機抽取編號A6鑑定】黑色包裝、內為褐色粉末檢驗前總淨重約201.76 公克、檢驗後總淨重約200.54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1公克、氯乙基卡西酮檢驗前純質淨重約8.07公克 200.54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0月2 日刑鑑字第1080074270號鑑定書(警6 卷第326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1 【編號B1】黑色包裝、內含褐色份末檢驗前淨重1.37公克、檢驗後淨重0.2 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純質淨重約0.01公克、氯乙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0.1公克 0.2 公克 3 黑惡魔咖啡包(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3、18)【刑事局編號C1至C179】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79包 【編號C1至C179,隨機抽取編號C89鑑定】黑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檢驗前總淨重約1113.55 公克、檢驗後總淨重約1112.17 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4.54公克 1112.17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27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2 4 彩色惡魔咖啡包(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29、30至33)【刑事局編號D1至D313】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13包 【編號D1至D313,隨機抽取編號D13鑑定】彩虹條紋包裝、內含白色粉末檢驗前總淨重約3274.67 公克、檢驗後總淨重約3273.04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8.24公克 3273.04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27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3 5 紫色搖頭丸(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152顆 【隨機抽取1 顆磨混鑑定】紫色圓形藥錠檢驗前總淨重36.8公克、檢驗後總淨重36.54公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56 公克 36.54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28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5 6 毒品草莓糖果包(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包 粉紅、紅、白及綠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檢驗前淨重7.34公克、檢驗後淨重6.26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6.26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28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18 7 毒品白色膠囊(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36) 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 2 包又7 粒 【隨機抽取編號23內1顆磨混鑑定】淡黃色膠囊檢驗前總淨重10.87 公克、檢驗後淨重10.61 公克。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9公克、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73公克 10.61 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28 至329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 號編號20 8 毒品原料(方立人租屋處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 5包 【編號28-1至28-5,隨機抽取編號28-4鑑定】透明包裝,內含米白色粉末檢驗前總淨重約477.98公克、檢驗後淨重約477.86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01 公克、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43.76公克 477.86公克 同上鑑定書(警6 卷第329 頁) 109 年度安保字第254號編號23
附表四
編號 應沒收物名稱 數量 1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2 電子磅秤 1台 3 分裝袋 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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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