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24號
TNDM,111,訴,724,2022100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啓良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1
012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170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297號、111
年度營偵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啓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連啓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裁定於民國11 1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另經本院以相同理由,於111年 10月1日裁定延長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19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並自111 年10月3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營毒偵字第196號執行 指揮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26日南檢文溫堯111 營毒偵196字第7237號函暨本院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 現執行之觀察、勒戒,已拘束被告人身自由,於此期間已無 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可能,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 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開 始執行前開觀察、勒戒日即111年10月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