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90號
TNDM,111,聲,1690,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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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仁輝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仁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仁輝前犯強盜案件,經法院(本院 92年度訴字第776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 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 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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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