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82號
TNDM,111,聲,1682,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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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忠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忠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忠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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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