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分開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16號
TNDM,111,聲,1616,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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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16號
110年度易字第789號
110年度易字第936號
抗 告 人 呂蔡淑君
即 被 告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89號詐欺、110年度
易字第936號侵占等二案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下午3時10
分,合併審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意旨略以:抗告人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 度易字第789號併行110年度易字第936號審理程序裁定,請 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 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又原審法 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 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被訴之110年度易字第789號詐欺、110年度易字第936號 侵占等二案件,現均繫屬於本院陽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審理期日 將上開二案件,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下午3時10分,合併公 開審判,此裁定性質上屬非終局性且非實體事項之裁定,係 訴訟程序中之中間裁定,又無其他得抗告之明文規定,依前 揭說明,自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於法有違,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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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