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14號
TNDM,111,聲,1614,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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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新吉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118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新吉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毒品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受刑人之聲請,向本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被告所犯多 數為竊盜罪,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良等情狀,酌情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映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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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