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彥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彥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朋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 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時間 相近,所侵犯法益相同,各罪間獨立性較低等情狀,就被告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