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仲釧
受 刑 人 黃冠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仲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仲釧因受刑人黃冠維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保 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 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確實逃匿。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