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68號
TNDM,111,易,68,202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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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邱偉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 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上級法院救濟者,方得為之,自 無許其為自己不利益上訴之理由,即所謂「無利益即無上訴 」原則。而被告受無罪之判決,似屬最有利之判決,被告對 之提起上訴,究竟有無上訴利益即成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受無罪之判決可分為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與其行為不罰二種情形。前者係無法以證據證明被告被訴 之犯罪,乃基於事實理由而認定被告無罪;後者則指起訴事 實雖經證明,但法律上並不處罰其行為,乃出於法律理由而 為認定被告無罪。就主文均為無罪而言,二者並無不同,但 如就法律的、社會通念的觀點一併審究判決理由,一個事實 上清白的無罪判決勝過一個法律上容忍的無罪判決,則被告 就後者請求為前者之判決,應認有上訴利益(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裁判意旨, 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諭知之判決,對被告而言,即 無其他更有利之裁判,自屬無上訴利益,不得提起上訴。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崧順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兼崧順營造有限公 司代表人邱偉傑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本院以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於民國111年9月8日以111年度易字第68號為 無罪之判決,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111年10月4日具狀表示不 服判決聲明上訴,有刑事上訴理由狀可佐;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就本案並無上訴利益,其上訴在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 從補正,應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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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