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031號
TNDM,111,易,1031,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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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皓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8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皓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建皓因友人楊程皓(原名楊孝濚)與設於臺南市○○區○○路0 00號之「仁和實業社」實際負責人蘇怡仁有間有債務糾紛, 遂於民國110年9月16日19時50分許,與楊程皓一同前往上址 廠區內,欲與蘇怡仁及其子蘇建中商討債務。黃建皓明知當 時仍為廠區內之營業時間,仍有員工加班作業中,正處於用 電營運狀態,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未經蘇建中蘇怡仁及上 址廠區內員工之同意,強行關閉裝設在該廠區內後方之機器 電源開關,致該廠區所使用之三台驅動器及一台主軸馬達毀 損,足以生損害於蘇怡仁
㈡案經蘇建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暨蘇怡仁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建皓坦承案發當日至「仁和實業社廠區後方電源開 關處關閉電源之供述。
㈡告訴人蘇建中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指述。
㈢證人即「仁和實業社」員工林柏羽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 ㈣告訴人蘇建中提出之監視器之錄影光碟及晝面擷圖照片各一 份。
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4日刑事陳報狀及零 件報價單。
三、對被告辯解及有利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
  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其當時關閉之開關係工業用電扇 之電源開關,其關閉電源開關後,廠房內機械仍能正常運作 云云。然: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其關閉之電源開關上並未標明係何 種設備之開關(本院卷第32至33頁);又其從事冷氣裝修工 作,有相當機械常識,知悉某些機械不能斷電;而其當日之



所以關閉電源開關,係因不滿蘇建中出面干擾其等索討債款 ,意欲關閉廠房內機械電源,「給對方白目一下」,但誤將 工業電扇之開關關閉,故並未造成對方損害等語(本院卷第 38至40頁)。則依被告所述,其從事冷氣裝修工作,有相當 之機械常識,亦知悉某些機械不能斷電,否則將導致機器受 損,然因不滿蘇建中涉入楊程皓蘇怡仁間債務處理,乃於 未能確認電源箱內開關究係何種機械電源開關之情況下,刻 意關閉某電源開關,意欲使對方機械損壞,以此方式給予教 訓,則其有透過斷電之方式毀損「仁和實業社廠區內擺放 機械之犯意,甚為顯明。
 ㈡證人林柏羽於偵查中已明確證稱:「(問:110年9月16日19 時50分許,你人在何處?發生什麼事情?)我那天還在加班 ,還有王宏君也在,因為工廠還沒關門,被告二人直接進來 ,我們也沒有電鈴,被告二人走進來我沒有聽到聲音,因為 現場機器聲音很大聲,我當時操作CNC機器,工作到一半, 機器突然停了,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我就去電源開關附近 看,發現機器電源被關了,當晚我調監視器,才發現是比較 年輕那位(黃建皓)去關機器電源的」、「(問:黃建皓有 上開關閉電源的動作後,廠內機器是馬上停止了嗎?為何你 們不再去開啟電源?)我有重新把機器電源開啟,但機器已 經無法動作了,才會去調監視器」(偵卷第151至152頁)。 則依林柏羽上開證詞內容可知,被告關閉該廠區內電源開關 ,確實導致廠房內機器損壞無法運作。
 ㈢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偵查中具狀陳稱:「110年9 月17日早上,仁和實業社與本公司聯繫,告知前一晚7點多 遭他人切斷電源導致四台機械故障,其描述機械狀況供客服 人員硏判,並準備對應之料件備用。當日9點左右,本公司 派員前往仁和實業社維修,三台驅動器損壞無法維修,便更 換新品;一台主軸馬達損壞送修處理。共計耗費維修人員三 人,維修10小時」,並提出蘇怡仁簽章之維修報價單(偵卷 第115至117頁)為證。則依該公司陳報之事項及提出之維修 報價單,足認被告關閉電源之舉確已造成仁和實業社廠區內 機械損壞,並經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派員修繕。 ㈣被告固辯稱其關閉電源後,場內機械仍在運作云云,而楊程 皓就此亦為相同之證述。然依楊程皓之證詞,仁和企業社廠 區內有機械數台(偵卷第56頁),是縱被告關閉電源導致部 分機械損壞,仍可能有其他電源未遭關閉之機械仍正常運作 。而被告與楊程皓並非仁和企業社員工,對於場內機械配置 並非明瞭,自無從以其二人空言所辯、所證情節,逕認該廠 區機械並未受損。況,被告於偵查中提出隨身碟影像,欲證



仁和企業社場內機械正常運作,然該光碟影像經檢察事務 官檢視結果,確認係亞力是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往 維修之影像,有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一份(偵卷第49頁)存 卷可按,由此益證被告關閉電源之行為確實造成仁和企業社 廠區機械受損。
 ㈤綜上各節,堪認仁和企業社廠區內機械確因被告關閉電源之 行為而毀損,被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五、審酌被告僅因友人楊程皓與告訴人蘇怡仁間債務糾紛,竟以 關閉廠區電源開關之方式,毀損告訴人蘇怡仁所有,並由告 訴人蘇建中管領使用之機械,造成告訴人父子經營之仁和企 業社財物損害甚鉅,所為應受非難,且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 ,亦未賠償告訴人父子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 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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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