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209號
TNDM,111,撤緩,209,202210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郁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賭博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郁菱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郁菱前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109年 度簡上字第17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甫於109年1 1月25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一)於上開緩刑期前即108 年5月8日至108年8月18日,故意犯賭博罪,經本院於110年6 月8日以109年度原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甫於 緩刑期內即110年7月22日確定;(二)於上開緩刑期內即11 1年4月中旬起至111年5月21日止,故意犯賭博案件,經本院 於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易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甫於緩刑期內即111年9月12日確定。據此,已合乎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 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24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甫於109年11月25日確定在 案;又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即111年4月中旬起至111年5 月21日止,故意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4日以111 年度易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甫於緩刑期內即



111年9月12日確定等事實,有上揭判決書3份,以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 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 確定一節,洵堪認定。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論罪科刑後,竟不知自 我警惕,猶於緩刑期內再次犯賭博案件而遭判刑確定,顯 見其於緩刑期內不知真切悛悔,其主觀上顯現相當惡性及 反社會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日即111年9月12日確 定後6個月內之111年10月7日,向受刑人住所地之本院聲 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