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新吉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等(111年度聲沒
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93公克、0.432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針筒1支、裝海洛因殘渣袋柒個、吸食器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1 10年8月4日9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查獲被告 郭新吉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 前淨重0.103公克)及吸食器1個。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分局員警,於110年8月30日13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 街00號,查獲被告郭新吉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海洛因1包 (檢驗前淨重0.006公克)。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員警,於110年9月3日6時58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 號,查獲被告郭新吉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針筒1支、海洛 因殘渣袋6個、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447公克)、安非 他命吸食器1個。嗣被告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嗣因被告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份在卷可參,另扣案之 吸食器、針筒、海洛因殘渣袋等物則係被告所有且係其為施 用毒品犯行所用,而前開案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 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 毒偵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㈠、㈢查扣之 白色粉末2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 應(1包檢驗前淨重0.103公克,檢驗後淨重0.093公克;另1 包檢驗前淨重0.447公克,檢驗後淨重0.432公克),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400號、110年 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981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 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毒偵字第2083號卷第57頁、110 年毒偵字第2344號卷第70頁);又扣之另1包白色粉末,經 送檢驗結果,雖亦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惟查扣之毒品 已因檢驗而用磬,復有前開醫院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69982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毒偵字第2353號卷第49頁)附卷可稽,足證上開扣案 毒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 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且其中1包已因檢驗而用磬,剩餘 之毒品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之。而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2個,因與其內之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之。另該案查扣之針筒1支、吸食器2個、海洛因殘 渣袋7個(含檢驗用完毒品之殘渣袋),為被告所有而供本 件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陳明在卷,參諸首開 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