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383號
TNDM,111,單聲沒,383,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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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家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8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26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 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 品所用之物,爰分別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毒偵字第3264號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 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各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 獲之毒品。再者,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 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予准許。至因部分甲基安 非他命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而非扣



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沒收數量(包) 驗前重量(公克) 驗後重量(公克) (一)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1 淨重1.283 淨重1.272 (二)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1 淨重0.564 淨重0.552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一) 吸食器 1個 (二) 分裝勺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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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