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貳點壹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貳個、分裝袋壹包、鏟子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宇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9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1711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為2.169公克 ,檢驗後淨重為2.151公克),有該院110年8月6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692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核屬 違禁物無訛;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 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該包裝袋 亦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另扣案之吸食器2個、分裝袋1包、鏟子2支,均係被告所有、 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亦得宣告沒收。
㈣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 ,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