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53號
TNDM,111,單禁沒,353,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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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通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玖包(含包裝袋拾玖個、驗餘淨重拾肆點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通達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包係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第1項等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 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9包,經鑑定結果,均係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無訛(驗餘淨重14.53公克、純質淨重9.66公克),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 301025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9包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 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至包裝袋19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 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 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 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 因無法與海洛因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 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 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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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