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41號
TNDM,111,單禁沒,341,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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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孟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95號、109年度偵字第1665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8 個、大麻3包、甲基安非他命9包(應為10包之誤載),為第 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6656號號偵查卷宗無誤。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檢測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大麻成分,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鑑定書、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查 ,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使用 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 量,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殘渣袋,並未檢測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核非違禁物。從而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沒收數量 扣押物品編號 (一) 殘渣袋 5個 109保管字第2619號編號8之01、02、05、07、08 (二) 大麻 3包(含包裝袋) B03、C27、C28 (三) 甲基安非他命 10包(含包裝袋) C15、B01、B02、C06、C09、C12、C10、C10-1、C11、C13 附表二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編號 殘渣袋 3個 109保管字第2619號編號8之0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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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