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36號
TNDM,111,單禁沒,336,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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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良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空氣槍二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 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而依同條例 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條例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 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 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 砲。
三、經查:
㈠、被告尤良吉前因涉嫌非法持有空氣槍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之案件,因被告之罪嫌不足,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空氣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 000000)經鑑驗結果,認若將短金屬插銷2支組裝,扳機能 正常運作,復搭配槍身旋轉鈕至MAX,並調整撞鐵簧調節器 如擊發適用鉛彈,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22.0焦耳/平 方公分、31.4焦耳/平方公分,測試結果之單位面積動能超 過20焦耳/平方公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 11月29日刑鑑字第110801029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偵卷第53 -69頁),故扣案空氣槍,應足以穿透人體皮肉層而具殺傷 力,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所 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槍砲,為違禁物無誤,揆諸 首揭說明,檢察官聲請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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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