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27號
TNDM,111,交重附民,27,202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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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鄭元昭
鄭維
鄭維
陳真惠住臺南市○市區○○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祥律師
被 告 潘宗銘

上列被告因酒駕致人於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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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