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3898號
TNDM,111,交簡,3898,202210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3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義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4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義達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經警查獲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6毫克,故駕車時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 問人欄」);2.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 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 常狀況薄弱,而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罔顧 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具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3. 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之數據;4.犯後坦 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346號
  被   告 戴義達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義達於民國111年9月17日晚間9時許至111年9月18日凌晨1 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摻水4 杯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111年9月18日凌晨1時 許至凌晨1時45分許間之不詳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行經臺南市○區○○路00號前,因未戴 安全帽為警攔查,並經警於111年9月18日凌晨1時45分對其 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始 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義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檢察官 張 佳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智 聖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